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支持范围 |
释义 |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支持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办[2011]159号工作答复中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其主要理由之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36条第1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这一倾向性意见进一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支持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支持范围gt;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规定上:该条第1款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仅包括物质损失,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2款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4款再次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和解优先的原则,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2款、第3款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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