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