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询问证人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的侦查人员进行。(2)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单位进行。(3)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本机关的证明文件。(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5)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6)证人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和报案、举报行为的,侦查人员根据规定,为了保障报案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如果他们不愿公开自己的和报案、举报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7)对特别需要保障诉讼权利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保护。(8)询问证人应当注意适当的方法。(9)询问证人应当作笔录,使收集的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对有些证人的重要语言可以进行录音,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六十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