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能缺席判决离婚。对于离婚案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既是对夫妻双方的感情进行调解,同时还是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权的调解。因此,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出庭。但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法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并通过公告送达。这样一来,更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而被告本来就对离婚条件不满意,而无故不出庭,自身的权益就更难得到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