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租房合同因违建无效赔偿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确定。 一、民法典违约金太高要如何降低 违约金太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应怎么样办 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应该这样办: 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后悔交易,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则法律支持守约方同意终止合同,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方法为:计算房屋差价、转售利益和守约方的赔偿要求,综合考虑,违约方将赔偿金额赔偿给守约方; 一方坚决履行合同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违约方确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有两种方法: 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利益损失和赔偿可以根据同级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与销售合同的销售价格之差来确定,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评估应以保护守约方利益为出发点,以守约方要求为基础。 三、合同签订时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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