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之前的同居被视为事实婚姻,需通过法院解决离婚问题;之后的同居则被视为非法同居,无法办理协议离婚。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若双方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之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因此不涉及离婚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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