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
释义 |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 2、占有的条件不同。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不同。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留置权的效力优先。 一、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消灭是指留置权成立后,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复存在。导致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留置权会因为物权的消失而消失,如作为留置物的标的物消失了,那么留置权也会消失。留置权也会因为被担护的债权消失而消失,债权消失就是指债的法律关系终止了。 二、留置权的实现是怎么实现的呢 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债权已届期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件。2、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三、设立债权人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债权人留置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的法律关系相同,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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