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有: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中国对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的量刑标准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二、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一般可判几年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一般会被判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 发现负有提供武装设备的职员,在将设备提供给武装部队之前,就已经知道设备不合格,那么法院有可能会判处提供者承担死刑的处罚。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种多样,既可以采用诸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又可以采用诸如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某种能引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术手段,还可以采取诸如摧毁、砸击、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电缆电线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维修义务而使其过受破坏。只要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其方式如何,均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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