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或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三分之二股东表决通过则具有法律效力。校对后的文本: 就临时股东大会而言,其决议需获得三分之二股东表决通过,方可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每年召开股东大会。若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未达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法》第一百条 【年会和临时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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