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没有管辖权是否可以立案? |
释义 | 不可以。如果立案就是违法,必须撤销案件。如果被立案的人确实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理,除非这个立案的机关得到了上级有权机关的管辖指定。法院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司法机关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处理时,如果发现无管辖权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对管辖权进行转移或者移送,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必须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方式来办理,特别是在相关证据文件和犯罪分子的认定时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因此,无管辖权立案侦查显然是不合法的,对于没有管辖权的诉讼案件,是不可以立案侦查处理的,如果已经立案处理,那么必须要进行案件撤销,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处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刑事诉讼法》 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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