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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购买运输假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释义
    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购买运输伪造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币量在四百张以上,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量刑方面,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一、购买运输假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购买运输假币罪立案标准: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出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出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出假币的数额。
    二、购买运输假币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1、购买运输假币罪的量刑标准为,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2023年起购买运输假币罪立案标准的变化和影响
    自2023年起,购买运输假币罪立案标准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对相关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新标准明确规定,一旦有证据证明某人购买或运输假币,即使没有实际使用假币的行为,也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变化旨在更加严厉地打击假币犯罪,保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一立案标准的变化将产生广泛的影响。首先,它将提高购买运输假币行为的风险和成本,使得从事此类犯罪的人更加谨慎。其次,这一变化将加强执法机关对假币交易的监控和打击力度,有助于减少假币的流通和使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这一变化也需要注意其可能带来的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如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执法机关需要加强技术手段和合作机制,以应对日益复杂和隐蔽的假币犯罪手法。
    综上所述,2023年起购买运输假币罪立案标准的变化将有力打击假币犯罪,保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利益。然而,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有效的执法。
    结语
    购买运输假币罪立案标准的变化将有力打击假币犯罪,保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利益。自2023年起,即使没有实际使用假币,只要有证据证明购买或运输假币的行为,也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变化将提高犯罪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加强对假币交易的监控和打击力度,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然而,执行过程中需注意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有效的执法,同时加强技术手段和合作机制,以应对日益复杂和隐蔽的假币犯罪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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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6: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