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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驳回起诉和裁定不予受理的区别
释义
    

法律主观: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是: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适用阶段不同,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上诉期限不同,案件受理费不同。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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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0:4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