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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外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
释义
    监外执行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
    一、监外执行的期限有限制吗
    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更没有规定监外执行必须有期限。因此有关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通常没有明确的期限。他们只需要随时了解罪犯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收监。同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监外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报决策机关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机关、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收监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服刑、收案的监狱、看守所,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最初的判决。应当指出,怀孕或者哺乳的罪犯,应当在子女满一周岁后被送回监狱。
    二、该怎样申请减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面向社会公开。减刑的程序: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
    三、拘役监外执行有什么条件?
    拘役监外执行要具备的条件如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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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