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能不能申诉的 |
释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辖权异议申诉,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必须书面)驳回。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管辖权异议是可以申诉的,但若是申诉理由不合理的话就可以能会被驳回。 一、管辖权申诉和上诉的区别 总的来说,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及及近亲属。 具体来说,申诉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者裁定,向制定这个文书的机关提出自己的异议,但是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力,并且在申诉期间不停止这些决定或者裁定的执行。申诉只是一个表达当事人意见的形式,是否发生作用没有法定的效力。上诉是法定的程序,是对已经做出的裁定和判决不服,依法向上一级审判机关提出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定或者判决的程序,这个申请是法定重新启动审理程序,使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对管辖权的异议,申诉和上诉的区别也是在有无法律效力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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