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照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过户 |
释义 | 依法按照以下流程过户土地使用证: 1、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2、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 3、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一、不动产证的发证机关 不动产证的发证机关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应由土地使用人携带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土地管理机关勘查土地现场,进行权属审核;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宅基证办理流程 宅基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3、公告; 4、审核; 5、收费; 6、记载于登记簿; 7、发证。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 三、变更土地使用条件怎么办理 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办理流程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批准; 2、批准通过后,持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受理后,审核材料; 4、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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