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是否可以通过一次性买断工龄来合法? |
释义 | 公司以"买断工龄"的形式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此方式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此外,国家有关文件也明确指出,在企业出售中,不得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以"买断工龄"或提前退休等方式侵犯职工权益。如果你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你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条件,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问:你好!我们公司于今年的12月份进行公司控股。给每个职工发放了一笔买断工龄的钱。但是这个钱按每个职工以前的工资标准定了发放买断公龄的标准,例如,月工资是1500的发放买断工龄的钱的标准就是每年2000,月工资是500的发放买断公龄的钱的标准就是每年1000,请问这样做是合理的吗?符合规定的吗?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答: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规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是说,这类案件无论在仲裁或诉讼中,皆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你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理,可以不接受这样的条件。如果单位强行与你们解除合同的话,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的通知以及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以买断工龄的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是不合法的,也不符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表明,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您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条件,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方面,您有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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