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和解的法律适用及范围 |
释义 | 刑事和解的条件与范围:犯罪嫌疑人需认罪且双方自愿,案件事实和证据清楚充分。刑事和解适用于涉及三年以下刑罚的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外的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和解过程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可建议宽处理,检察院可建议宽处罚,法院可依法从宽处罚或决定不起诉。 法律分析 一、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主观条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2、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刑事和解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结语 刑事和解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认罪和双方自愿和解;客观条件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和289条规定,对于某些公诉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根据情节轻微,可以从宽处理或不起诉,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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