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时效是多久? |
释义 | 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 2、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 3、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 4、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式,约定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 5、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规定。 一、工程超合同价需要怎么处理 工程价款超过合同约定的,如果对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约定方结算。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结算。协商不成时,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对“黑白合同”争议的影响有哪些? 实际履行的合同可能签订于中标之后,也可能签订于中标之前。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产生的影响将因实际履行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实际履行合同签订于中标之后。《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投标办法》第18条(修改后的条文序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在此次改革中,仅仅取消了施工合同的备案,并未取消招标文件的备案。因此,招标文件仍然依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备案。 在招标文件的备案程序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会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较为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对于其中部分不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的内容,主管部门将依据《招投标办法》第18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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