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人破产后,债权应分三种情况处理:1.保证债权已生效,按一般程序处理;2.债权纠纷正在审理中,人民法院确定为临时破产债权;3.债权尚未形成诉讼,可直接向管理人申报。担保人破产是否可以申报债权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1)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此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债权确定为临时破产债权。待相关诉讼终结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并参加分配。 (3)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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