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保险合同中所需要公证的事实或证据,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合同条款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具体需要公证的事实或证据也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需要公证的事实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事实:公证机关需要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等相关情况。 2. 参与交通事故的车辆:公证机关需要证明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车辆价值等基本信息。 3. 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人员伤亡情况:公证机关需要证明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人员的身份信息、伤情鉴定、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况。 4. 保险责任的证明:公证机关需要证明被保险人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并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协议保留证据,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向对方当事人要求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引起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3.《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