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除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三、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本犯罪的决定已废止,吸收到刑法中去,但相关司法解释仍有参照作用。 六、有的经济发达省份以虚开税款卫万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为定罪起点标准。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起点。被骗税5万元为有其他严重情节。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回的,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七、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