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索赔的法律抗辩 |
释义 | 当事人届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时就属于先履行抗辩权的实际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包括不履行抗辩、迟延履行抗辩、部分履行抗辩、瑕疵履行抗辩四种。 一、迟延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如何的 第一,如果双务合同没有履行期的规定,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构成迟延履行,只有在一方已经履行,并要求对方履行且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以后,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一方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得随意拒绝以后的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第4款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才能解除合同,如果迟延后果并不严重,损害后果较为轻微,非违约方并未蒙受极为不利的后果,则不应拒绝接受履行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构成违约行为。 第三,如果一方已提出履行,他方已接受履行,则他方不得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必须立即履行合同,否则也将陷入履行迟延。因为一方已经作出履行后,双方的债务之间的对立和牵连状态已经消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不再存在。 第四,如果一方未提出履行,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另一方既没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没有按期履行,则构成迟延履行。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形成权性质,只有当事人行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而当事人没有行使该抗辩权,也不能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因而仍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假如原告起诉被告迟延履行,被告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亦不得在当事人没有主动行使抗辩权时,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迟延责任。当然,一旦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迟延履行的责任便归于消灭。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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