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
释义 | 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符合以下四大构成要件: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客体方面,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动产应当经过登记过户。3、在主观方面,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即不能存在恶意串通、明知无权处分而受让等主观情形。4、在客观方面,受让人通过已经支付合理对价的形式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 不动产善意取得怎么认定的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动产善意取得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一、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一) 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二)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三)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二、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三、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四、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五、办理了过户登记。 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 遗失物为什么不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遗失物是指物的所有人在没有丢弃该物的意思的情况下,使该物与其人身相分离,此时的物并非是无主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物的所有人是显失公平的。 关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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