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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的无责保障
释义
    担保责任免除条件:主合同无效、过错存在、债权变更;保证期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权;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
    法律分析
    当主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或债务人存在过错或主债权发生变更的,担保人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696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702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人的风险减轻措施
    担保人的风险减轻措施是指在担保过程中,担保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来减少自身承担的风险。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详细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要求借款人提供足够的抵押物或担保品作为担保;与借款人签订明确的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期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评估和控制风险。通过这些风险减轻措施,担保人可以有效降低自身的风险暴露,保障自身的利益和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当主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或债务人存在过错或主债权发生变更时,担保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保证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第696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且未经保证人同意时,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第702条规定,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时,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可通过采取风险减轻措施来降低自身风险暴露,保障自身利益和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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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6: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