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暖费滞纳金可否减免? |
释义 |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规定了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协调、滞纳金的加收和停止供暖等措施。滞纳金的收费计算规定了不同延迟缴纳时间段的不同比例,行政机关必须告知义务人滞纳金的加收情况。 法律分析 不可以。 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 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 取暖费滞纳金的收费计算: 晚交六个月要加收滞纳金90%晚交五个月加收滞纳金75%晚缴费四个月加收滞纳金60%在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欲征收滞纳金的行政机关就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明确通知义务人自到期的次日起行政机关将按多少比例每日加收滞纳金,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这样既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又让义务人知道了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拓展延伸 取暖费滞纳金减免规定及申请流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未按时缴纳取暖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减免。减免的具体规定和流程如下: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滞纳金减免的理由和依据。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济困难证明、收入证明等。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实地核查,并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减免滞纳金。最后,申请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减免滞纳金的具体额度和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申请人应及时缴纳剩余的取暖费用。 结语 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纠纷可协调解决。拒缴供暖费的用户,房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滞纳金;情节严重者,供暖单位可停止供暖。滞纳金的收费计算根据月份不同而有所增加。根据相关规定,滞纳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免,需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果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请及时缴纳剩余取暖费用。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 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 取暖费滞纳金的收费计算: 晚交六个月要加收滞纳金90%晚交五个月加收滞纳金75%晚缴费四个月加收滞纳金60%在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欲征收滞纳金的行政机关就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明确通知义务人自到期的次日起行政机关将按多少比例每日加收滞纳金,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这样既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又让义务人知道了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