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施工人怎么认定 |
释义 | 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做的解释如下: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想表达的内容是无效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里实际干活的人,为了区别有效合同施工人这个概念,所以管它叫实际施工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的法律效力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签约主体(是否有资质)、签约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进行招标)、签约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进行认定。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上述几个条件人手,一一对照,确定合同的效力,只有正确地认定了合同效力,才能正确地进行下一步的审理。 三、建设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合同主体应适格 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而存在违 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3、合同用辞应规范 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4、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采购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各职能部门人员比较熟悉购销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建筑施工企业比较重视分包合同的管理而引致相关签字盖章手续较购销合同的繁琐,合同经办人员往往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以实现简化盖章手续而保障工程进度需要等的目的,但实际签订的合同并非属于仅负责材料供货及运输的购销合同,而是属于尚包括材料安装及验收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对于一些石材、保温材料的供应合同。在此等情况下,由于受到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局限,从而未能在合同内约定工期、工程质量验收及详细结算依据、程序等条款,一旦施工企业在产生合同纠纷下追讨供货商的工期违约、质量验收不合格等的赔偿,则很难找到相应的合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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