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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释义
    分公司无资格担任担保人,其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对外担保需以书面形式,且在授权范围内有效。总行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提供担保无效,且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是否有资格担任担保人
    1、分公司是没有资格担任担保人的,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1、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分公司不以书面形式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担保无效。公司职能部门是指公司的市场营销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外担保的规定与分公司相同。
    3、除经总行授权外,总行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不得为担保人。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未取得总行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无效。职能部门或者部门因担保无效有过错,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债权人中也有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部分不能清偿的1/2。
    结语
    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分公司作为没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无法独立担任担保人。其债务由总公司连带承担责任。分公司可以先以自身财产承担债务,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同时,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也不具备担保人的资格,除非经总行授权。未经授权提供担保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对于担保无效的职能部门或部门,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债务人部分的1/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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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