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维权的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1、协商,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争议后,就补偿安置协议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这种方式快速、简便,对于拆迁人来说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2、上访,在中国的独特文化背景下,通过上访帮助自己,可能是大部分老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教育背景、城市农村,几乎这成了人们的一种本能反应。上访其实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被拆迁人要摆出实际证据向政府部门上访。 3、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大的申诉救济。首先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 这种途径,相对人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其次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酌情使用。 4、司法途径起诉,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运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护就等于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当然会更彻底更有保障。被拆迁户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一、提请行政诉讼的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权利是对被征收人个体而言,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还是旧城改造,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时间被提起。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两个月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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