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年休假的折算方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条的中企业职工带薪年假的实施办法”来规定的。新员工进入用人单位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的年假天数是根据单位中剩余的日历天由转换确定的,转换后少于一整天的部分则不享受年假。前款年假的折算为本年度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在乘员工全年应享有的年假天数。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