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二手平房买卖合同 |
释义 | 农村房屋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一、村里沿街商铺能买卖合同有效吗 第一,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这个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第二,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第三,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第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宅基地转让怎么转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造成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纠纷越来越多,针对此种情况,北京市高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项指出,目前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况: 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 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纪要第二项指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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