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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劳动关系要如何认定工伤
释义
    首先我们知道,要申请工伤认定,原则上受伤职工首先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获取劳动报酬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某些领域的劳动者特意做了倾斜性保护。该保护性规定突破了工伤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条件限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工遭受人身伤害时,该用工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一、工伤责任的划分情况有哪些
    工伤责任的划分情况有: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单位指定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因工伤亡的,指定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员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个人与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用人因工伤亡的,附属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员工在工伤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主体,依法维权,获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哪个负主要责任
    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后,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问题上,除了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账户负担的意外,其他待遇的承担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形划分: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于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如果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所以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确定相关的主体依法为自己维权,获取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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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3: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