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即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主持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即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无法履行主持会议职责,则由副董事长代为主持。若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主持职责,则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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