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