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后多久交罚款 |
释义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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