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恢复被冒用登记结婚证 |
释义 | 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诉讼时有发生,但被他人冒用自己名义结婚而致本人无法进行婚姻登记的案例很少发生。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有三种:一是根据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的婚姻登记;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三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依据虚假申请材料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所发结婚证。 一、超过五年的错误婚姻登记行为应如何处理 超过五年的错误婚姻登记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行政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应当对错误的行政确认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第二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撤销,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或者对其进行撤销。 二、离婚不要户口本可以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登记离婚需要户口本,诉讼离婚不需要户口本,具体如下: 登记离婚:双方应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几种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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