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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释义
    按以下方式确定建设工程竣工日期:
    1、工程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报告日为竣工日期;
    3、未验收时,以发包人转移占有工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为工程交付日,若未交付,则为提交结算文件日,若未交付未结算,则为当事人起诉日。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该什么时候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作出约定,应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
    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作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第三种情形: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双方没有约定处理,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二、开工令时间是以什么时间为准啊?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二)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已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准;(三)如果既没有开工通知,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材料中关于开工日期的记载,并结合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认定实际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后什么时候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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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2:2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