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的追偿权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划分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二、什么是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对被行政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赔偿之后,对于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致害的行政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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