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怎样处理 |
释义 | 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2)案由及案件来源;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5)申请没收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 (7)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8)有无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9)其他应当写明的内容。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二十条 一、判决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怎么执行 1、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二、当事人如何发起自诉? 1、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2、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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