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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与客体?
释义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认定: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二)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了护照、签证等出入国边境证件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结果,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都构成本罪。
    一、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的护照,既包括真护照,也包括伪造、变造的护照。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取暴利的目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之罪。原《补充规定》规定为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新刑法修改为出售。
    二、最新刑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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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