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父女关系是否可以遗产分割 |
释义 | 再婚家庭多,再婚后又离婚的情况也常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是棘手的法律问题。继子女和继父母间是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再婚行为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扶养关系能否随姻亲关系解除而解除,法律上无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子女能否享有继父母遗产继承权具有不确定性。所以,继父母应提前安排或以明示的方式确定是否愿意与继子女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以及是否愿意让继子女继承自己的财产,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纷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 (一)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二、现实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继子女尚未成年,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二)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三)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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