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死亡,其债务由其继承人以所获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依法清偿,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债务部分,继承人可以自愿清偿。该死亡的债务人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超过法定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所获得的遗产的比例清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