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目睹家暴算证据吗 |
释义 | 孩子目睹家暴算证据。 在我国,证人没有年龄限制。他/她的年龄、智力和认识水平能支持他的证言内容就可以。孩子作证只要具备完善的表达能力,能够交代清楚自己所看到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家庭暴力靠人证可行,但前提是人证是真实的。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1、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 2、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4、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综上所述,长期家暴但没留下特殊的证据,孩子和邻居的所见所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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