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上年度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足6万,但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 4、没有任何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汇算清缴办理各项税前扣除; 5、年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为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