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如何解决:仲裁还是诉讼? |
释义 | 房地产仲裁机构可受理的房地产争议案件包括房屋买卖、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以及房屋修缮等方面的争议。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原则,以及诉讼法原则。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会进行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否则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法律分析 一、仲裁委可以管辖房产纠纷吗? 房地产仲裁机构可受理的房地产争议案件 1、房屋买卖的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2、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争议,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如:影响房屋的安全完好、通风、采光、滴漏水和上下水的正常使用等。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 二、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此外,仲裁委员会受理房地产纠纷也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仲裁,该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要求其他机关处理。 3、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不受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 4、诉讼法原则。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的一些原则。如: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等等。 三、仲裁委员会多久内受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结语 房地产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各类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房屋修缮等方面的争议。仲裁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则和诉讼法原则。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确认受理条件,并通知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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