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方法 |
释义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处理及产生原因:1、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工程合格可请求劳务费;2、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根据实际内容及结算情况重新确认权利义务;3、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名义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无效,利润将被收缴;纠纷原因包括资质问题、履约范围不清、转包行为被禁止。 法律分析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结语 在处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时,需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况,要考虑劳务质量是否合格,以确定是否支持劳务费的请求。对于以劳务分包合同名义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需根据实际内容及结算情况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以劳务分包合同名义签订的工程再分包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并可能受到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处罚。纠纷原因主要包括资质问题、履约范围不清和转包行为,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规范性和明确性,同时遵守法律对转包行为的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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