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及主旨: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扶养义务、有能力负担却拒绝扶养,并且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主体为负有法律扶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主观要件为故意拒绝扶养。遗弃者出于个人主义自私自利或其他卑鄙动机。 法律分析 (一)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三)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四)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结语 遗弃罪是一种侵犯家庭成员平等权利的犯罪行为,其构成包括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并有能力负担却拒绝扶养。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构成犯罪。而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履行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遗弃者出于个人主义或其他卑鄙动机,对被遗弃者造成严重伤害。遗弃罪的存在旨在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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