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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法定内容是哪些
释义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
    各执法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法制处申请备案,法制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应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
    1.各执法单位向局法制处报送备案材料,应提供: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2)调查终结报告;
    (3)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2.市局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法制处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齐的,应通知报送单位及时补证。市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备案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原执法单位,要求纠正。执法单位应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给法制处,法制处应将纠正情况按备案机关的要求书面报告给原备案机关。
    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综合统计,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向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处罚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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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