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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标准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才立案?
释义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应当立案追诉。
    一、传播虚假信息罪罪立案标准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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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1: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