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
释义 | 1、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 2、中级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海关处理的,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最高法院:在本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一审 还有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2、集中管辖和交叉管辖:经高院批准可集中管辖。 3、上下级交叉: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上级法院不能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如果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则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样具有管辖权;不动产案件,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通常,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起诉时,原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公民起诉,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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