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的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以及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此背景下,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附加处罚,适用于外国人,限期出境是给予明确的离境最后期限,而驱逐出境则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规定排除了驱逐出境的独立适用,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法律分析 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的范围境外人员。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客观: 限制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确立的附加处罚,适用这种处罚应当注意:第一,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人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第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用。对于该项附加处罚是否可以单独适用,本法没有明确。《刑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本条规定没有明确独立适用,仅规定可以附加适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排除独立适用。第三,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给被处罚人一个明确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离开,并不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而驱逐出境则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一般说来,当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处罚决定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则可以采取驱逐出境。此外,这里的驱逐出境与《刑法》经三十五条规定的驱逐出境的性质是不同的,《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措施,而这里的驱逐出境仍然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限制出境或驱逐出境是一种附加处罚,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有所不同,前者要求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后者则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带离。此外,驱逐出境在本法中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与刑法中规定的驱逐出境刑罚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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